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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康法评丨832对夫妻因离婚冷静期放弃离婚,该如何看待离婚冷静期?

王春梅 吕翠玉 文康法律观察
2024-08-25

近日,一篇离婚率的数据新闻#杭州832对夫妻因离婚冷静期放弃离婚#使《民法典》新规离婚冷静期再次引起网友热议。


自《民法典》实施后,离婚冷静期已经实行了四个多月,伴随着这一规定的各种声音不断。那么,在离婚期间应该如何看待和应对这一新规?本文将从律师的专业经验出发,提出几点关于离婚冷静期的思考。


图片来自网络


01
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详解
 
《民法典》在第五编婚姻家庭第四章离婚中第1076条至第1078条规定了离婚的程序,增加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。结合民政部于2020年11月24日发布的《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<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>中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》(民发[2020]116号),具体操作如下:
 

通过上图不难看出,想要协议离婚,需夫妻双方合力为之。想要离婚,真得冷静冷静再冷静。比如,财产分好了没?孩子谁来养?抚养费多少?孩子今后的生活如何安排?这些重要且棘手的问题是需要一定时间进行处理和思考的。
 
02
立法背景之思

先看近几年离婚率、结婚率的变化:
 
数据来源:《2018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》

离婚率逐年攀升,这一社会现象是助推出现离婚冷静期的重要社会因素。如果将离婚率进行年龄分层,80、90后将是离婚的主力军,这恐怕与经济飞速发展加之独生子女较多等因素分不开,特殊社会环境、家庭环境下成长起来的80、90后,追求个性、强调自我,家庭作为一个小型的团体,则要求自我个性的部分消失,当这一矛盾无法消解时,纠纷随之而生。

当然,所谓“国是千万家”,家庭的稳定是国家长治久安的先决条件,离婚率的增高对人口结构、人口素质的提高均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,可谓“千里之堤,溃于蚁穴”,实不可不防微杜渐。社会和谐、家国情怀亦是助推离婚冷静期出台的背景之一。
 
03
立法目的之思

法律,尤其民事法律是对社会生活的总结与规范,是对社会突出现象的适度调整。离婚冷静期的设立并不在于阻止离婚,也不是对婚姻自由的限制,而是对那些出于冲动而意欲一拍两散者的宽容,亦给予仍有感情、仍需相扶前行的夫妻一次回旋余地。
 
当前形势下,因购房、债务等原因“假离婚”者亦比比皆是,殊不知,一方心中的“假离婚”竟被对方当了真,由此引发纠纷诉至法院者不在少数。设置一个月的冷静期,不仅是为了让您想想清楚,也是期望时间的推移能够改变形势,降低“假离婚”率。
 
04
新规运行下相关配套制度完善之思
 
当然,立法目的不仅要让不想离婚者想清楚,也要让想离婚者顺利离婚。

设置离婚冷静期之后,协议离婚情形下,要求夫妻双方至少共同去民政局两次,而根据民政部发布的《婚姻登记工作规范》,办理离婚登记需到夫妻一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,在人口流动性巨大的今天,婚姻登记管辖按照行政区划划分的规定无疑增加了离婚成本,居住地办理离婚就成为当前形势下的必然需要,与之相应的,实现婚姻登记全国联网就显得十分必要。

在离婚冷静期内,基于规避转移财产、虚增债务、逃避抚养等行为,明确双方在离婚冷静期内的权利义务也就显得很有必要,在受理离婚登记申请之时,如何从登记手续上规避上述问题,也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,否则极易引致纠缠不清、纠纷不断。
 
05
 应对离婚冷静期对策之思

这一规定有支持者,也有反对者,但在规定已然施行的现状之下,夫妻双方如何协议离婚?

结合民法典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,并根据民政部发布的《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<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>中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》关于离婚登记办理程序的规定,就夫妻双方协议离婚的程序,提出如下建议,供有需求者参考:

1. 想明白孩子如何抚养,抚养费如何支付,探视权如何行使,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及如何分配。夫妻双方应就以上问题达成一致意见,并形成书面《离婚协议》,这里要重点说明的是,为防止一方对上述事项的约定反悔,需要同时形成《婚内财产协议》,如果已经分居,也应明确分居事实,因协议内容庞杂繁琐,根据不同家庭亦有所区别,此不赘述。

2. 夫妻双方共同到夫妻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申请,所需材料参见《婚姻登记工作规范》及《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<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>中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》。

3. 等待30天,并在下一个30天内到提出申请的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,所需材料参见《婚姻登记工作规范》及《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<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>中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》。
 
由此可见,《民法典》规定离婚冷静期的主要作用就在于,让夫妻双方对离婚这件事想清楚。在司法实践中,因为匆忙离婚留下后患者比比皆是,此外还有一个经济利益的考虑,离婚诉讼中案件受理费相对于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要低,基于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考虑,也应该在协议离婚过程中对财产分配、子女抚养等问题处理清楚。

(声明: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)

作者介绍







吕翠玉

律师


lvcuiyu@wincon.cn

吕翠玉律师从业17年来,在处理房产、土地纠纷、建设工程纠纷、拆迁安置、公司内部管理事务、公司法律风险防范、刑事辩护等方面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,在劳动、交通事故、婚姻、遗产继承领域具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办案经验。常年担任多家上市公司及非上市公司法律顾问,为崂山区部分社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专项法律服务,组织市北区有关行政机关多起信访听证。





王春梅

律师


wangchunmei@wincon.cn

王春梅律师在诉讼业务方面,承办了建设工程类、婚姻家庭类、劳动争议类、房产纠纷类等各类型案件百余起;在非诉讼业务方面,为多个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顾问服务,在公司市场运营风险把控、公司管理制度制定、公司人事管理规范等方面见长,尤其在劳动争议、合同纠纷处理上,具备丰富的办案经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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